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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工程合同可解除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 来源: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导读]:  王永南律师,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王永南,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工程合同可解除的情形

  工程合同可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可以分为发包人提出解除的情形、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工程合同还要注意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以及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下面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三、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四、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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