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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规范之执行的申请与受理篇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2日 来源: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打官司的目的是要钱,很多时候,获得胜诉的裁判文书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点,而是案件执行的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当前司法的一个大问题,而“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故笔者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了体系化整理,将对执行领域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执行小课堂第三讲:执行的申请与受理篇一

执行的申请与受理是指当事人基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立案申请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后,标志着案件正式进入执行程序。

16.【执行依据的种类】

下列发生法律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1224日修正)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1223日修正)第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322日修正)第四百六十条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1223日修正)第2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一条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1224日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日)第五十一条

(六)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627日)第四十九条

(七)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1224日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条

(八)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17.【申请执行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1224日修正)第二百四十三条

18.【撤回上诉的执行内容】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1220日发布)。其裁判要点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9"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1224日发布)。其裁判要点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19.【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4号)。答复主要内容为:"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20.【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连带责任人有权追偿的数额,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经他〔19964号)。复函内容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基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我院(法)经121号复函所指的追偿程序,针对的是判决后连带责任人依照判决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承担的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情况。而你院请示案件所涉及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中国机电设备西北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已在判决前履行完毕,判决主文中已判定该公司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判决内容是明确的,可执行的。据此,你院可根据生效判决和该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不必再作裁定。"

21.【移送执行】

民事制裁决定、具有交纳诉讼费用内容的法律文书 、具有财产判项内容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后,交由执行机构执行。移送执行应由审判部门填写移送执行书,明确需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二十一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项的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

() 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 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 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 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2020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202012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1223日修正)第17条第2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生效后参照前述规定处理。

22.【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1224日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20201223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2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日)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日)第九百九十五条

24.【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日)第一百九十四条

25.【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20201223日修正)第二十条

26.【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情形】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201223日修正)第十一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201223日修正)第十六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201223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27."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提出履行要求的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要求履行义务,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提出履行要求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201223日修正)第八条

28."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认定】

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201223日修正)第十四条

29.【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处理】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322日修正)第四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日)第一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201223日修正)第二条

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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