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欢迎拨打法律咨询

13643853368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 刑事辩护

最高院: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6日 来源: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被告人(罪犯)的赔偿责任。

(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颜擎因与被申请人李晶(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邢野、沈伟刚、申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温颜擎申请再审称,(2012)大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主文写明:“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李晶应当向作出刑事判决的法院对损失财产部分申请执行,在未穷尽刑事追赃和执行时不能径行提起民事诉讼。且在刑事案件中,各被告人被查扣的财产共计1000多万元,而被害人沈阳欣桑达电子有限公司、李晶被骗取的金额为943万元,刑事案件中查扣的财产和温颜擎补偿李晶的500万元总额已经超过943万元,虽各被告人被查扣的财产未返还给被害人李晶,而是被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私分,但该责任不应当由温颜擎承担,温颜擎已就此事向有关部门举报。温颜擎不是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的责任人,案涉刑事案件是依据单位法人犯合同诈骗罪而对温颜擎定罪量刑的,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单位承担,温颜擎除归还退赔自己占有、挥霍使用部分之外不应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法认为,邢野、温颜擎、申海霞以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沈阳欣桑达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李晶943万元,该案虽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邢野、温颜擎、申海霞犯合同诈骗罪,并在邢野、温颜擎、申海霞刑事判决主文中写明“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但刑事判决主文并未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亦未明确刑事判决前是否存在已经发还被害人财产的问题,李晶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根据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到目前为止,案涉刑事案件经追赃仅返还李晶一辆奥迪车价值60万元,其余损失未经刑事追赃途径返还或追缴。在本院组织询问过程中,李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刑事案件存在多个受害人且李晶已获得了一辆奥迪车,故李晶未能参与分配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查扣的温颜擎的财产140万元,温颜擎也未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500万元赔偿,李晶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500万元赔偿且已得到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同时,《赔偿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项下的500万元赔偿不影响李晶其他损失的赔偿,而李晶通过刑事追赃未能弥补其被诈骗的损失。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李晶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李晶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温颜擎等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晶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对于温颜擎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私分各被告人被查扣的财产足够赔偿李晶的损失的问题,因温颜擎并未提交足以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因此不予认定。一、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并判决邢野、温颜擎、申海霞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温颜擎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的审判业务意见亦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2012年12月20日)第164条【即(法释〔2021〕1号第200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在解决犯罪行为引起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上,我国采取的是双轨制:一是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二是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实质上,赋予了被害人以程序选择权,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解决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因此,若被害人打算通过退赔、退赃、追缴无法弥补全部损失的情形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1.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判决主文中判令追缴或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的;2.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不一致。综上所述,在刑事判决并未对被害人退赔责任、退赔范围进行审查处理并在判项中写明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相应权利,被害人已获退赔的部分应在另行起诉中予以综合扣减处理。

CONTACT
法律服务咨询热线

13838076530/13643853368

在线法律咨询

二维码扫一扫帮你解决烦恼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