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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来源: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打官司的目的是要钱,很多时候,获得胜诉的裁判文书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点,而是案件执行的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当前司法的一个大问题,而“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故笔者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了体系化整理,将对执行领域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执行小课堂第八讲:执行和解

96.【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同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一条。

97.【执行和解的效力与要件】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同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同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三条。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法规指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

98.【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同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四条。

99.【执行和解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五条。

100.【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六条。

101.【和解协议的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七条。【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五条。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法规指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6号“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其裁判要点: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102.【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九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四条。

103.【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法规指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其裁判要点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104.【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规指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条。

105.【恢复执行的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于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

106.【执行和解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六条。

107.【已履行部分的扣除】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

108.【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条款】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八条。

109.【执行外和解】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九条。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审查处理。【法规指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其裁判要点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巳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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