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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2日 来源: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打官司的目的是要钱,很多时候,获得胜诉的裁判文书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点,而是案件执行的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当前司法的一个大问题,而“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故笔者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了体系化整理,将对执行领域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执行小课堂第九讲:暂缓执行

110.【暂缓执行的一般规定】

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一条。

111.【暂缓决定的作出】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二条。

112.【依申请暂缓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三条。

113.【暂缓执行申请的审查及处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六条。

114.【暂缓执行的担保】

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四条第一款。

115.【继续执行优先原则】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四条第二款。

116.【依职权暂缓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六条。

117.【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十条。

118.【暂缓执行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暂缓执行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十一条。

119.【暂缓执行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法院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法院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十二条。

120.【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的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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