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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规范: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来源: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打官司的目的是要钱,很多时候,获得胜诉的裁判文书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点,而是案件执行的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当前司法的一个大问题,而“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故笔者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了体系化整理,将对执行领域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执行小课堂:中止执行


121.【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九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五百一十一条。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期间,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对已查封、扣押、冻结之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负责审查的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审查后仍需继续执行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七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

裁定对部分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122.【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二百九十七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九条。

123.【中止执行裁定】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62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六十五条。

124.【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60条。

125.【中止执行期间的续封】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126.【中止执行期间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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