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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执行案例(二):先予执行——电子商务“反向行为保全”案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9日 来源: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丁某梅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

      【案例要旨】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平台内销售商侵害其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删除相关商品的销售链接后,销售商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销售商品侵权的可能性、删除销售链接是否可能会给销售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销售商提供担保情况、删除或恢复链接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裁定是否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
案件信息
       案号:南京中院(2019)苏01民初687号
       申请人: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丁晓梅等
      【基本案情】
       丁晓梅以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曳头公司)、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奥公司)在天猫网购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曳头公司、苏奥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诉之南京中院。因丁晓梅向天猫公司投诉,天猫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网购平台的销售链接。在前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曳头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链接,理由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之间的相同点在于蚊帐可折叠骨架的整体形状,不同点在于蚊帐布的形状和图案;其中,相同点部分为现有设计;不同点部分可以视为涉案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即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部分。因此,曳头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由于丁晓梅的投诉,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而被诉侵权产品为蚊帐,系夏季季节性产品,目前处于销售旺季。在销售链接被删除之前,该产品已经做到同类产品第一名的位置,即将到来的“6.18”活动是继“双11”之后的第二个大型夏季销售推广活动,删除销售链接严重影响曳头公司的销售。而且,本案审理程序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才能终结。不恢复链接将对曳头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曳头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要求天猫公司先予恢复被诉侵权产品在其所经营的天猫网购平台上的全部销售链接。
      【法院认为】
       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天猫公司对丁晓梅的投诉依规依法进行了处理。天猫公司接到丁晓梅的投诉后,天猫公司一方面听取了投诉商家和被投诉商家的意见,另一方面又由其关联公司委托第三方对侵权行为能否成立进行评判,并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不成立,故未对销售链接采取删除等措施。丁晓梅在提起本案诉讼后,再次投诉,坚持认为天猫公司应当采取删除链接等必要措施。天猫公司遂采取了删除销售链接之措施。
       其次,曳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侵权比对的情况,并结合丁晓梅另一项“便携式婴幼儿折叠蚊帐”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等事实,法院初步认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
       第三,不恢复销售链接可能给曳头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誉和口碑的积累以及时机的把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且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若不及时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可能造成曳头公司及其被诉侵权产品所积累的商誉和口碑的持续消减和损失,以及交易机会的丧失,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第四,曳头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担保。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曳头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之前每月销售额的适当倍数乘以恢复链接后大概的销售月份计算出一个数额,据此提供了现金担保,并保证若被认定侵权成立所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实现。天猫公司亦承诺可以及时提供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销售记录,以供计算赔偿等之用。
南京中院认为,曳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天猫公司立即恢复曳头公司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遮光U型蚊帐”和“升级U型蚊帐”在天猫网购平台上的销售链接。
       该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
      【典型意义】
       该案被业界称为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与通常由专利权人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即临时禁令不同,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向法院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链接并获得法院支持。一般而言,天猫等网络购物平台会根据商家的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的申诉材料,依据其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处理规则和程序,决定维持现状,或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但是,一旦投诉商家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网络购物平台通常会采取删除销售链接等措施。权利人向网络购物平台投诉,要求其采取断开销售链接等措施,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措施(临时禁令)。而法院根据相对人申请,裁定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被业界称之为“反向行为保全”。
       本案裁定先予恢复链接的重要意义在于及时有效防止删除链接给平台内经营者可能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失,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恶意投诉问题,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并弥补现有立法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和立法价值,以及迫切的现实意义。同时,为进一步探讨先予执行与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和新启示、新思考。具体体现在:
        1.有效防止被投诉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前,被投诉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誉和口碑积累以及销售时机的把握。尽管法院最终判决将还被诉侵权人以公道,但网络交易瞬息万变特别是网络客户特有的粘性,往往使得被断开的销售链接可能给被诉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特别是一些特殊商品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在销售旺季,若不及时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可能造成被投诉人或其被诉产品所积累的商誉和口碑的持续消减和损失,以及交易机会的丧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本案即是夏季蚊帐这一特殊商品,且删除链接是在“6.18”大型网络购物推广活动之前这一关键时间点。因此,法院在6月14日及时下达了先予恢复被删除链接的裁定,起到了积极效果。
        2.弥补现有《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不足。电子商务平台针对当事人投诉,要向被投诉人通知,然后待被投诉人申诉后,将申诉材料转通知给投诉人。《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给予投诉人“十五日等待期”以决定是否撤回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此时,网购平台才可能决定是否恢复被删除或断开的链接。如上所述,经过如此程序和期间,可能使网络销售商丧失商机,造成其难以弥补的损失,尤其是针对销售旺季的热销品。在这方面,《电子商务法》存在明显缺陷,无法解决这一迫切的现实问题。而南京中院的反向行为保全裁定创新并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
       3.有效阻却恶意投诉。当前网络购物平台上同业竞争者利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不足进行恶意投诉,实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情形较为常见。本案可以有效解决这一困境,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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