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是还款?转款人已去世,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0日 来源: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儿子发现父亲生前曾向他人转款40多万遂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对方归还而对方却称该款项系还款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如何认定款项性质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张甲通过银行向小郑转账484955元,银行历史明细显示转账后账户余额为0.56元。2022年3月,张甲去世。2023年4月,小张等继承人就其父亲张甲的遗产分配问题签订《遗产分配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未涉及上述484955元款项,协议第6条约定,如再发现张甲的其他遗产,均由小张继承。现小张将小郑诉至法院,依据2021年9月张甲向小郑转账484955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小郑曾向张甲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小郑偿还借款484955元。
小郑辩称,该484955元是张甲向张乙(小郑的岳父,张甲之弟)偿还的借款,应张乙指示转入小郑账户。
本案审理中,小张提交多名案外人向张甲出具的《借条》复印件,显示借款数额为37000元至360000元不等,均出具书面借据。
张乙出庭作证,称张甲于2019年向其借款50万元,张乙通过现金出借。2021年9月张乙要求还款,张甲根据张乙的要求,将其账户内全部存款484955元转账至小郑账户内,另向张乙偿还现金15000元。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依据当事人举证、陈述,被告及其证人证实的借款还款过程具有合理性,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张甲与被告有借贷合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举证原则,认定张甲与被告不构成民间借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