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执规范(15)拘传、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8日 来源: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强制措施第一节 拘传191.【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①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③192. 【拘传的严格适用】 执行法院在采取拘传措施前应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到场的,才能采取拘传措施。 对于已经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财产权属清晰、没有必要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 24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一百七十五条。制人,不宜采取拘传措施。采取拘传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期限,不能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①193. 【拘传中的调查询问】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②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194. 【辖区外的拘传】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③ 第二节 罚款、拘留195. 【违反法庭规则的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④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前三款相关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 第三条。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 22日修正) 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三款。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本条第4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①196.【对妨碍作证行为的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②(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③(三)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④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197.【对擅自处分行为的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
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 日修正) 第一百七十六条。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 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①(二)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②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198.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④(二)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⑤(三)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⑥(四)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⑦(五)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12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 月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项。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 24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法释〔1998〕15号, 2020年12月23 日修正) 第57条第9项。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 22 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 月 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 月 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项。 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①(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②(七)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③(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其他行为。④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199. 【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⑥(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⑦(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四项。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项。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法释〔1998〕15号,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57条第6项。④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法释〔1998〕15号, 2020年 12月 23日修正) 第57条第7项。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 12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12月24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 22 日修正) 第一百九十一条。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法释〔1998〕15号, 2020年 12月 23 日修正) 第57条第2项。告财产情况的;①(四)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②(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③(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④(七)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⑤(八)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⑥(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⑦(十)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 日修正) 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8号,2020年 12月 23 日修正) 第九条。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 月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法释〔1998〕15号, 2020年12月23 日修正) 第57条第5项。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 月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 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8号,2015年7月6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 月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
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①(十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②(十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③(十三)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④(十四)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⑤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⑥200.【对协助执行义务单位的罚款、拘留】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⑦(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 22 日修正) 第五百一十九条。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 月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 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五项。④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法〔2011〕195号) 第15条。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①(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②(四)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③(五)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④(六)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⑤(七)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⑥(八)有关单位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⑦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12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 12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8号,2015年7月6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④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项。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项。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项。⑦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 22 日修正) 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九)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①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②201. 【罚款的金额】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③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④202. 【罚款的批准与文书】采取罚款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作出罚款决定书。⑤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罚款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⑥203. 【拘留的期限】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⑦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12 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12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④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 日修正) 第一百九十三条。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 24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2020年12月 23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12 月 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204. 【拘留的批准与文书】采取拘留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①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时,应当告知被拘留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③205. 【被拘留人的移送及看管】④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的,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⑤送交公安机关看管时,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拘留决定书和执行拘留通知书。⑥公安机关收拘被拘留人后,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回执。⑦206. 【辖区外的拘留】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
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 22 日修正) 第一百七十八条。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2020年 12月 23 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 年 3月 22 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一条。④ 拘留时应注意,《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 14日) 第十八条规定:“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 22 日修正) 第一百七十八条。⑥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 执行拘留通知书 (通知公安机关用)。⑦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法〔2016〕221号) 执行拘留通知书 (回执),《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 14日) 第二十一条。
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①207. 【被拘留人家属的通知】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②208. 【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③209. 【对人大代表的拘留】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先行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采取拘留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⑤210. 【对政协委员的拘留】对各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确需依法采取司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 22日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条。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 年3月22 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条。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 22 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二条。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 年8 月29 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 年 8 月 29 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法拘留措施的,应向该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通报。①211. 【对罚款、拘留的单用与并用】本规范第 195 条至第199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②单位有本规范第200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③212. 【对连续罚款、拘留的禁止和再次罚款、拘留】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④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进行罚款、拘留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罚款、拘留。⑤213. 【对罚款、拘留的复议】被罚款、拘留的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① 参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政法〔1996〕18号)。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 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条。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 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四条。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2 年3月 22 日修正) 第五百零三条第二款。 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①214. 【对外国人的拘留】执行过程中,对外国人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的,应当层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对外国人实行拘留措施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层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将外国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法律措施及法律依据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② 第三节 限制出境215. 【限制出境的一般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③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② 参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根据该规定,“双边领事条约明确规定期限的(四天或七天),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如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也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不应超过七天。”“在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事馆;在外国领事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华大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不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要求。”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12月 24 日修正) 第二百六十二条。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①216. 【限制出境的办理程序】依照本规范第215 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③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④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管理工作规范》,向报备单位所在地县级 (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备,每次报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报备对象在报备期内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边检机关对其阻止出境。⑤217. 【限制出境措施的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2020年 12月23 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③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 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用)。④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2020年 12月 23 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⑤ 参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管理工作规范》 (国移民公〔2021〕420号)。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①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②218. 【限制出境的复议】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③219. 【扣留护照】执行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执行法院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④220.【外国人的限制出境】对外国人实行扣留护照、限期出境等措施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⑤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2020年12月23 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②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 执行决定书 (解除限制出境用)。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2020年12月 23 日修正) 第九条。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 第十五条。⑤ 参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二、关于涉外人案件的内部通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