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及处置办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4日 来源: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王永南,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款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关于工程款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争议,作为建筑行业的人更加需要对此加强了解。下面就由为大家一一介绍工程款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建筑工程纠纷种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由来,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工程款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建筑工程纠纷种类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工程款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的法律内容,建筑工程纠纷分为好几类,而工程款合同纠纷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大家需要进行初步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及处置办法是什么?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并提交建设成果,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质量合格在先,工程价款结算置后,验收合格之前的工程价款,属于未到期的债权。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经支付的,应当以不当得利返还。所以,保障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铁定义务。
一、常见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情况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施工,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对于甲供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等等。
二、常见发包人应当承担质量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