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执规范(41)执行申诉、检察监督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8日 来源:郑州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本章节内容:执行申诉、检察机关监督法律规定
执行申诉案件1309. 【申诉案件的一般规定】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当或确有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执行监督程序。1310. 【执行申诉的形式要件】申诉人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申诉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2020年12月 23 日修正) 第十条。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2020年12月 23 日修正) 第十一条。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十二条。1311. 【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执行监督,其请求事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执行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上级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指令相关法院对其下级法院立案监督的,相关法院应当立案审查。1312. 【对复议裁定的申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①1313. 【超过异议期限的申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前款所规定的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②1314.【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申诉的;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 第15条。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 第16条。(二)驳回申请,即申诉不成立的;(三)限期改正,即申诉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复议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四)撤销并改正,即申诉成立,撤销执行法院、复议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五)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①1315. 【参照复议案件相关规定审查】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申诉案件可以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六章关于复议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监督案件1316. 【同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③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④1317. 【上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
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26号) 第二十六条。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30号) 第十二条。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30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30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①1318. 【检察监督行为不当的处理】人民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②1319. 【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案件,可以参照执行申诉案件审查。1320. 【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③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30号) 第十四条。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30号) 第十七条。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6号)。